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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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82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31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