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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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683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洪心怡

被告 湯易友 地政士即 巫明璋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1

新臺幣(下同)7萬3136元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

2

540元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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