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916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宏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胡同益 即嘉灃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91,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