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4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97號原告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43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