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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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施漫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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