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聲請人 陳宗德
鄭慰嚴 高莉媗 黃婷鈺
呂若綺 林郁鳳 江曉慧
葉亭儀 王聖緯 吳家真
王小龍
蔡舒龍 陳郁婷 鄭鈺蓁 許清豐 郭美吟
簡啟仁
謝伯彥 李素真
徐毓慶
張政暉 相對人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陸續受僱於相對人之員工,茲因相對人週轉金不足,處於歇業狀態,兩造間因勞資爭議而聲請調解,並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兩造對於聲請人之到職日、平均工資及各項主張金額均確認無誤(如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件一)。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3,157,757元,並於同年7月15日前匯入各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已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包括附件一)為佐,並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2年8月1日桃勞資字第1120048941號函檢附兩造間112年7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尚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昱廷
附表:新臺幣/元編號聲請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請求金額1未○○18825044353200002526032丙○○508067128718500006867853卯○○8290217494215301219264酉○○8609112724988155癸○○84329241531084826丑○○14602951032199592170207辛○○6152412509740338甲○○711176408775259庚○○234532345310壬○○102809353041553315364611己○○110679180021309214177312 蔡釨龍 953741518711056113申○○82033153979743014乙○○7565654278108315巳○○3837516704004516午○○980001557511357517戊○○2500003520928520918丁○○117799767712547619子○○107239348431572215780420寅○○112662369731668416631921辰○○23059113524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