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484號抗告人乙○○即高廖月桂
樓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遺產新台幣1,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遺產新台幣15,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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