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崇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將其收押,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訊問被告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