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515號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周平凡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執行羈押,至95年6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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