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97,97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