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7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1年10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嗣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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