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于淑貞
相 對 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
同)1,53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
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
100年度北簡字第8816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
費用2,06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有該宣示判決筆
錄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明確。
。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
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