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82號
原 告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訴訟代理人 張予菁
被 告 黃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