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調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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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調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顓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