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訴訟代理人 陳興林
被 告 謝長蓉
6巷95弄1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謝長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謝長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