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3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陳淑鈴
       薛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3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31日下午2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7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淑鈴於民國93年1月2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薛玉清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57,
926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被告陳淑鈴於95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6年7月1日開
始還款,詎被告自100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
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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