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林春金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麗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柒
拾肆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