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含有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點五公克)、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二個,均屬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點五公克)、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二個,均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