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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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秀鳳
陳月霞 黃琪然 黃秀美 黃秀玉 黃馨瑩 被告 曾東林
曾東森 國安砂石行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蔡鳳菊 被告鴻祺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添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曾東林涉有100年度交訴字第9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張鶴齡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億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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