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廖淑英 被告 賴又嘉
劉志原 馬維敏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及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廖淑英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廖淑英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原告廖淑英,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廖淑英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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