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3日│103年7月2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16│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緝字第││年度案號│65、1676號│3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號│104年度簡上字第53號││事實審├──┼─────────────┼─────────────┤││判決│104.1.6│104.10.20│││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號│104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確定│104.2.5│104.10.20│││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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