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07號上訴人 李舜卿 即原告被上訴人 連文銘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