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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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45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志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63、1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潘志源(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全部認罪,無串供之可能,且被告在臺灣高等法院已受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入出境之處分,目前尚有案件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需和臺北的律師討論案情及準備書狀等事宜,無逃亡之想法,被告得知遭通緝時,主動向警方詢問該如何處理,配合法院審理,勇於認錯,請給予被告具保之機會,使被告能早日回歸家人,與未婚妻完成結婚登記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
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罪嫌,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民國105年6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另因妨害自由、妨害風化等罪,陸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603號及105年台上字621號等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高院105年聲字1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上開案件,刑期起算日期為105年9月9日,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5月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9月7日中檢宏執度105執更助350字第95664號函暨所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