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繼信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附表:
┌───────────────────────────┐│一、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二、提出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四、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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