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台育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武男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八十萬九千五百零四元,應徵裁判費八千八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百八一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