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己○○
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庚○○
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連交訴字第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