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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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敏慧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
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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