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原 告 江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