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陳木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荃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
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2分之1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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