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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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原   告  吳律品
原告與被告 林素邁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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