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馬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呂世勳 訴訟代理人 許不纏附民被告 陳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官陳炫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