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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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馬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呂世勳
訴訟代理人 許不纏
附民被告   陳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德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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