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人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一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北銀松山分行│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肆仟柒佰零壹元│SH三九一五六三││││公司乙○○││││九││├─┼─────────┼─────────┼───────────┼────────┼────────┼──┤│2│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北銀松山分行│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貳仟陸佰貳拾伍元│SH三九一五六七││││公司乙○○││││二││├─┼─────────┼─────────┼───────────┼────────┼────────┼──┤│3│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北銀松山分行│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肆仟叁佰貳拾叁元│SH三九一五六八││││公司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