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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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81號
原   告 冠亞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莞庭
原   告  陳長和
被   告  顏鈺慈
訴訟代理人  丁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冠亞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林莞庭為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所明定。又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即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冠亞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3日起
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 謝志航 ,嗣於審理中法定代理人變
更為林莞庭,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參,本件訴訟程
序於謝志航卸任後後當然停止,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
職權命林莞庭承受,續行訴訟。
三、謝志航固曾於108年3月27日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出具委
任狀委任陳長和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見本院卷第7頁),
惟謝志航於卸任後,其代理權即歸消滅,該委任不生效力,
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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