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5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磐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玉娟

被   告  許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鳳簡字第5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下午2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6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磐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磐石公司)於
民國106年8月8日邀集被告陳玉娟、許志浩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
書乙紙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11日起至108年8
月11日止,利息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44%機動計息
(目前為1.06%,合計為4.5%),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
比照機動調整,並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期未付,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
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磐石公司自
108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且自108年6月11日起即
有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之情形,依約定被告磐石公司已
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磐石公司
尚欠本金259,937元及利息、違約金,應一次清償。而被告
陳玉娟、許志浩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人簡易資
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暨中華郵政雙掛號回執影本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原告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被告
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合計2,7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