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陳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華露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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