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18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本件合理損失金額由法院認
定」等語,未見其明確表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致本院無
從確認審理之範圍,亦無從核定本件裁判費之數額,是本件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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