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997號
原 告 閻蕙娟
被 告 楊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號北向26公里800公尺處
,亦非○○○區○○○道○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