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6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6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志元
被   告  鄭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64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1月6日上午10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吳宣穎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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