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七、一三四一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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