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訴字第二一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二一00號),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更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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