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亞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亞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亞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4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附表編號1、2、3、6部分,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附表編號5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3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民國108年12月1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江亞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4罪)│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7日│①105年6月間某日│105年6月間某日││││②105年5月至6月間某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477、19653號│19477、19653號│第19477、196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75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9日│106年9月25日(2次)│105年5月至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477、19653號│8859、8860號│19477、1965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363│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4日│108年8月27日│106年8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363│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號│││├────┼──────────┼───────────┼──────────┤││判決│106年10月20日│108年9月20日│106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76號│14012號(編號5曾定應執│第16775號││││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