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崔賢德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附民原告 崔玉鳳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孫治平律師附民被告 朱璽丞 附民被告建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瀾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黃致毅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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