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章忠(已歿)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詳如附件起訴書)。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07年2月7日身故(該署106年12月18日桃檢坤署106偵24806字第119771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載明「死亡」,日期為107年2月7日)。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