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聲請人 邱秀美 即被告相對人 邱許桃
邱奕成 邱進福 陳執中 陳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十九頁附表編號6至26號「分割方法」欄關於「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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