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修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桂香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於分割遺產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劉葉禮 之遺產,前經第一審依起訴時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5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85,6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48,8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