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原告 蔡婉如 訴訟代理人 王於鎮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丁易津 、劉芊輝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64萬5,261元及利息,嗣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68萬6,016元及利息,核其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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