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進興
陳戊振 陳惠珠 陳翌修 被告 鄭筑尹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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