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偵字第8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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