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08號),於97年9月1日收受判決書後,於97年9月1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已屆滿,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