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叁拾玖件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緩字第397號受刑人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39件,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核聲請人前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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